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文欽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9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99年11月16日判決(見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90號卷第51頁以下),而原告於99年11月1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湯國杰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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