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8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冠玲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秋麗
曾煥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44,8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