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小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71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呂三元
       林瓊芬
被   告  李樹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零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元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劉彩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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