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1222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即臺中○○○○○○○○○,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捌拾參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