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小字第122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1222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蘇秋慧

被告 陳杉頤陳嘉鴻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即臺中○○○○○○○○○,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捌拾參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政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