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12號
100年度聲字第32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林文彬即被告選任辯護人邱創舜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彬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文彬因雙親年邁,無人照顧,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4項之製造第三、四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因共同正犯 鄭楷薰 尚未到案,聲請人是否確係受僱於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陳 」之成年男子而製造第三、四級毒品犯行,亦待釐清,參以聲請人供述避重就輕,辯稱不知所製造錠劑含有第三、四級毒品成分,且其就與鄭楷薰、「小陳」之分工細節供述先後不一,有事實足認聲請人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羈押原因,為保全訴訟程序之進行及確保證據之真實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0年8月25日予以羈押在案。
三、茲聲請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0年11月22日訊問後,認聲請人雖矢口否認有何製造第三、四級毒品犯行,惟其與鄭楷薰共同涉犯製造第三、四級毒品罪,業經本院認為事證明確,以100年度訴字第10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年,有上開判決書1份存卷可考,且所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因共同正犯鄭楷薰目前仍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聲請人就鄭楷薰關於本案之分工細節又避重就輕,有事實足認聲請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是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又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本案雖已審結,惟聲請人遭重刑宣判,案件尚未確定,且本件所製造毒品之數量甚鉅,本院斟酌命聲請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上級審審理程序或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聲請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1月25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至聲請人以前揭事由,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非本院准否具保停止羈押應審酌之事項;此外,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黃愛真法官吳佳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