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張淑華 被告 張琳苑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0年度交易字第六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張德寬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