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361號聲請人簡萬封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及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且此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