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31號原告穩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陽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969元。
二、陳報被告 呂承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