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65號聲請人 蕭志欣 相對人 蕭永忠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家事事件法第171條亦各有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蕭志欣聲請對相對人蕭永忠為監護宣告,惟相對人業於民國109年5月1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從而,相對人既因死亡而欠缺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本件聲請即於法不合,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梁晉嘉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韓尚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