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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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121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簡筌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素萍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鈺豐環保材料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應載明土地、建物之現有所有權人)。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