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14號原告 徐國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徐勝男 之遺產數額及相關文件;逾期未提出,即以被告彰化縣埔心鄉農會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新臺幣4,350,0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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