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29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薛念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因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07號之另案判決有影響本案判決結果之可能,爰裁定再開辯論,庭期另行通知,特此裁定,原一併辯論終結之113年度審金易字第495號則如期宣判,併此說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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