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29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薛念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因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07號之另案判決有影響本案判決結果之可能,爰裁定再開辯論,庭期另行通知,特此裁定,原一併辯論終結之113年度審金易字第495號則如期宣判,併此說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