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豐易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蕓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調偵字第20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豐簡
字第3號),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郭蕓芯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
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游明麗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
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