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補字第10號
原   告  黃秀文
       黃羿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勢華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29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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