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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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二號
原告乙○○
丙○○丁○○
共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