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12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98年度偵字第183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面額人民幣壹佰元鈔肆張(號碼AB00000000號、AB00000000號、CE00000000號、IS00000000號),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312號被告甲○○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面額人民幣壹佰元紙鈔四張,經送鑑定後,均係偽造之有價證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中共人民幣雖非我國政府發行具有強制力之通用紙幣,然在我國大陸地區仍具有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並有流通性,不僅為目前大陸地區同胞所使用,即自由地區同胞在大陸為交易行為,亦使用之,性質上屬於有價證券之一種,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
852號判決意旨復可參照。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面額人民幣一百元鈔四張(98年度保字第7210號),經鑑定結果確均係偽造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8月31日刑鑑字第0980102019號鑑定書一份在卷可憑,是本件扣案物品確屬刑法第205條所定之偽造有價證券,均為專科沒收之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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