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嘉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7年度嘉簡字第666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本條項既規定「應....為同一之諭知」,因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係以判決之形式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條參照),則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自亦應同以判決之形式為之。
二、查本件被告乙○○被訴妨害家庭刑事案件(97年度嘉簡字第666號妨害家庭案件),因不符合牽連管轄之規定,業經本院判決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在案,參諸上開規定,自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張道周法官洪嘉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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