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643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民法第760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
以書面為之。依所附之登記第二類謄本記載,本件抵押權之登記原因為讓與,非法人合併。請補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本件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之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