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9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911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乙○○最新之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