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6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零陸萬柒仟陸佰元(41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2,300元=5,067,6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1,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