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85號原告 謝維君 被告 陳世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惟因原告前於調解時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是以原告尚應繳納5,500元(計算式:6,500元-1,000元=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尤秋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