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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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85號原告 謝維君 被告 陳世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惟因原告前於調解時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是以原告尚應繳納5,500元(計算式:6,500元-1,000元=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