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78號原告 羅冠佾 被告 張立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立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4,94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4,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陳逸軒附表:
一、本件原告支付命令聲請日為民國111年4月1日,當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為4.566,是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折合新臺幣為410,940元(計算式:4.566×90,000元=410,940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434,940元(計算式:2,024,000元+410,940元=2,434,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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