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57號原告 李如加 被告 陳聽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聽源住「澳門茨林園4巷110A.D.」之記載,應更正為「澳門茨林園4巷110A.G.」。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所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書記官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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