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小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小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小字第164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恬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