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10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甲○○與被告乙○○(PICHAYAPHAOON)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整。
(二)補正當事人欄被告之姓名年籍。
(三)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