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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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35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元邦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元邦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