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886號債權人文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明珠 即勝奕行、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請釋明各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據聲請狀所敍,部分請求金額非各自獨立)。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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