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被告 高記興
曾才福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萬4,000元(即以原告主張請求拆屋還地,該應返還土地範圍之面積與土地公告現值之乘積為據,面積日後以實測按起訴時之土地價值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