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29號原告尚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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