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宏洋 (原名 簡詩益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10年1月15日聲請狀之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