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添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添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添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各經本院判刑及定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上開案件,各經本院判決、定刑後,於105年11月30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1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90194066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9月30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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