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嘉簡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甲○○○○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新穗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穗耕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0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玖拾伍萬肆仟柒佰伍
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