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再易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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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再易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32號再審原告丁○○再審被告丙○○
乙○○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本院97年度訴易字第8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98年1月20日97年度訴易字第8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未具體表明本院上開確定判有何再審理由,僅泛言該事件受命法官並未具體詢問其緣由及因果關係,致其沒有辨明機會云云。核諸首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