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49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498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8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