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56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之8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參佰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
柒仟零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