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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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温欣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欣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如上訴第二審法院,上訴不合法被駁回,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89號、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如檢察官聲請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2號、104年度台非字第20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定應執行刑,惟查:⑴附表編號1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8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⑵又附表編號2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0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因其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42號判決以受刑人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372條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⑶另附表編號3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0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因其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42號判決以受刑人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372條規定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954號判決以受刑人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
5條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前揭刑事判決繕本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之最後審理犯罪事實並諭知罪刑之法院均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而非本院,聲請人逕向本院提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鄭富城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