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簡字第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六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七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乙○○不肯進警車而加以反抗,並扯破員警甲○○之制服且抓傷甲○○之手臂(毀損部分未據告訴),致甲○○受有‧‧」應予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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