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18號上訴人即被告眾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世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陸進明 因100年勞訴字第118號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壹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肆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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