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權雋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權雋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權雋章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聲字第19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於101年4月23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4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4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鄭水銓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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