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70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 陳侑湶 已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相對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聲請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按諸上揭說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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