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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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61號
原 告 朱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子涵 (原名: 紀怡雯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核
發110年度司促字第23522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年11月8
日寄存於被告住所地派出所,於000年0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被
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裁判費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到院,
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