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9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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