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332號聲請人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內「相對人 林成林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內相對人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