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饒斯棋律師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被訴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卉聆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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