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60號聲請人 李屆鍾 代理人 陳俊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5月14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08年7月1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
1)×10×43=2,580。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其債務?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徒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每月約4~5萬元、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每月4~5萬元(以
108年度最低生活費為標準)云云,惟並未具體說明其細項及總額,故請重新陳報其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收支狀況。
四、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內容?每小時薪資如何計算?並佐以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等,陳報自108年1月起至陳報月止,其各個月之薪資數額。
五、請佐以證據說明聲請人向新北市土城區農會申請房屋貸款之時間、貸款總額、購置之房屋地址及每月須還款數額?另陳報前開房地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目前之市價。
六、陳報聲請人配偶、父母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陳報聲請人配偶每月薪資所得數額?
七、請重新依「編號」、「種類」、「原因」、「每月花費數額」,條列聲請人每個月之必要生活支出,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參(例如:繳費通知單、收據等);又倘支出項目係屬聲請人整體家庭生活開銷等,請依聲請人與其他共同花費之人平均負擔提列。
八、請佐以存摺封面、轉帳紀錄,陳報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因符合「低收入戶第三款」事項,每個月分別可得領得之低收入戶款項數額(請在提供之轉帳紀錄上,以螢光筆或圈寫等方式註記)。
九、另說明聲請人父母是否領有老人年金、身障補助等?如是,每月分別可得領得之數額為何?請一併檢附相關函文、轉帳紀錄到院。
十、請檢附證據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名義,擔任「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項目: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解約金數額│├──┼───┼────┼────┼────┼──────┼──────┤│01│││││││├──┼───┼────┼────┼────┼──────┼──────┤│02│││││││├──┼───┼────┼────┼────┼──────┼──────┤│03│││││││└──┴───┴────┴────┴────┴──────┴──────┘
十一、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