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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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1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號2樓(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丙○○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