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26號聲請人丁○○
之1號聲請人乙○○聲請人甲○○兼上列二人身分證統法定代理人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丙○○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況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施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參照)
二、聲請人對於拋棄繼承,經本院裁定命補正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已通知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及其業已通知之文件。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下同)96年7月31日送達聲請人兼丁○○及乙○○之法定代理人甲○○,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應於96年8月10日前補正,然聲請人均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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