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28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應載明第一到第四順位所有繼承人之姓名及其存殁狀況。
(二) 簡志瑋 之印鑑證明(須與拋棄繼承權通知書上簡志瑋之用印相同)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蔡芬芳(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