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吳錦佳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