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7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原名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之利率計算方式。(利率應特定。)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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